私分国有资产案例(8)

时间: 08-01 作者:李彦伶 栏目:案例

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犯罪的对象是国有资产。而对于是否为国有资产以及怎样认定为国有资产均有法律规定,因此,承办律师在辩护时应着重从以下几点提出辩护意见:

1、私分的财产是否为国有资产?

应当先明确的一个概念是,国有资金不等于国有资产,企业资金也不等于国有资金。对于国有资产的范围和概念,2003年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试行)》附则第(六)条规定:“本规定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企业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私分的财产是否为国有资产,须符合:第一,是否为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第二,是否为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企业收益的资产;第三,是否为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资产。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则不能认定为国有资产。

案例一中,杨某等人利用空余时间且保证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承揽了用户受电工程,所得的收入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存有疑问,如果检察院不能排除上述疑问,则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中,某栲胶厂原厂长张某等人,在煤炭紧缺且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组织全厂职工轮流参加晒树皮渣与煤混烧,以此降低生产成本。然后,从2001年至2005年间,某栲胶厂通过多次到当地国税局虚开购煤发票30多万元、到地税局开具劳务发票80多万元、然后拿回单位报销提取现金的方式,共领出现金110万多元。领出这些钱后,经厂领导签字同意,以加班劳务费的形式发给厂职工。这些费用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的规定亦存在疑问。

2、要认定为国有资产,须取得国资委出具的《国有资产确认报告书》。

依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和转移。从鉴定程序和鉴定机构上来说,是否属于国有资产应当依照程序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界定或鉴定,则不能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是司法鉴定中心来做。从鉴定形式和证据类别上来说,应当是出具《国有资产确认报告书》,而不是鉴定结论,鉴定报告。

案例一中,要证明业扩工程收入是否属于国有资产,除了要证明国家对其进行投资及其投资产生收益的账页凭证、会计资料外,还应当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界定或鉴定,以国有资产确认报告书作为认定国有资产的依据。公诉机关将用户电力安装工程收入认定为国有资产,从案卷材料看,并无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亦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确认报告书,也没有其他的证据材料进行证实。所以,用于发放劳务费的用户电力安装工程收入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缺乏证据证明和支持,属于事实不清。

同理,案例二中,要证明其“小金库”中的资金是否属于国有资产,亦应以国有资产确认报告书作为认定国有资产的依据。

(三)从指控的私分财产数额的认定依据的角度进行辩护

一般来说,检察机关指控的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额或者法院认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额的计算依据都是笼统或者模糊的,简单地将发放的所有数额认定为私分财产的数额,或简单地扣除一些基本劳务费后即认为是私分的数额,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作为承办律师应从这一角度为当事人辩护,并从发放的款项的构成去论证。案例一中某营业站职工集体承接施工的用户电力安装工程,所得工程款即可以认为是人力劳务费、施工材料费、技术服务费等的总和,而人力劳务费、施工材料费、技术服务费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指控书并未列明。案例二中张某等人发放的款项包含了职工的加班费,而加班费如何计算存在异议。因此,辩护人应从指控的私分财产数额的认定依据的角度辩护,以证明检察机关的指控或人民法院的认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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