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案例(6)

时间: 08-01 作者:李彦伶 栏目:案例

二、暂扣于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的315100元,发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启东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篇四:私分国有资产案例(735字)

利用手中权力,变相将土地当作自己的“钱袋子”。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贺州市钟山县土地局原局长兼钟山县地产公司经理潘某某有期徒刑18年,依法没收其不合法或不能说明正当来源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以来,潘某某利用担任钟山县土地局局长兼钟山县地产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签订假协议的方式,将地产公司开发的国有土地虚假转让给钟山县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尔后潘某某冒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他人的名义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面积1100余平方米土地转至他人名下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后,潘某某分别以假冒的土地使用权人名义将上述土地转让给多名购地户,总共侵吞土地款63万多元。

同年9月,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钟山县某公司按协议划给钟山县地产公司的一块140余平方米的土地,变更登记到覃某名下,作为送给覃某之女的礼物。

1997年11月,潘某某擅自以地产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200万元,从某物业发展公司周某处以平均地价430元/平方米购买4650平方米的商住地,次年10月,潘某某在土地局会上提出为改善职工的福利和住房条件,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该商住地按150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土地局和地产公司全体职工,一笔差价达到110多万元。

2002年4月,潘某某冒用工程承包人李某的名义填写领款单,以支付工程款为由,在钟山县土地局财务室领取现金12万元占为己有。

另外,法院还查明潘某某分别以不同名字在钟山县、桂林市共有32笔银行存款,以自己、妻子和儿子的名义在桂林、钟山等地购置有9宗房地产,借用他人的名义出借多笔数额可观的资金给地产公司,先后送给他人商品房、地产两处及若干家用电器、家具、黄金首饰、现金等。

篇五:私分国有资产案例(5204字)

一、案例

案例一:因不满县电力公司将他们委托给武宁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武宁县某电力营业站的杨某、刘某、石某以及其他九位职工,承接了营业站所辖范围的用户受电工程(生活用电和施工用地的线路安装等业扩工程),并将承揽所得的业扩工程收入以单位名义发放给12名职工。结果,杨某等人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提起刑事诉讼。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至2010年,杨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将营业站承揽的业扩工程收入截留不上交,并将其中的66万元以发放补助的名义集体私分给营业站全体职工。

案例二:某栲胶厂原厂长张某等人,在煤炭紧缺且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组织全厂职工轮流参加晒树皮渣与煤混烧,以此降低生产成本。然后,从2001年至2005年间,某栲胶厂通过多次到当地国税局虚开购煤发票30多万元、到地税局开具劳务发票80多万元、然后拿回单位报销提取现金的方式,共领出现金110万多元。领出这些钱后,经厂领导签字同意,以加班劳务费的形式发给厂职工。结果,张某等人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提起刑事诉讼。公诉机关指控称,2001年10月,时任某栲胶厂厂长的张某主持召开厂务会议决定:经过实践,晒树皮渣与煤混烧可以节省烧煤量,由全厂职工轮流翻晒树皮渣,然后由厂里拿出一部分资金补助给全厂职工。会后,张某指使该厂供销科负责人到国税局虚开购煤发票,供销科科长罗某在材料入库单上冒充采购员签名,张某负责签字同意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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