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外观专利侵权案例(3)

时间: 08-01 作者:袁芳 栏目:案例

燎原灯具公司于2006年4月20日更名为燎原公司现名。

2、2004年11月10日,宜兴苏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源公司)与宜兴市供电局签订购销合同,由苏源公司向宜兴市供电局供应11米单臂路灯304套,单价2650元,总金额为805600元。2004年12月1日,苏源公司又与宜兴市供电局签订购销合同,由苏源公司向宜兴市供电局供应11米单臂路灯8套,单价2650元,总金额为21200元。

2004年11月13日,宏力公司与苏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宏力公司向苏源公司供应11米单臂路灯303套,单价为1900元,总金额为575700元。2005年1月30日,宏力公司出具编号为№05971646的增值税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为“单叉杆陶都路307套实业路35套”,共计342套,单价为1623。931624元,金额为555384。62元。宏力公司确认向苏源公司销售了安装在陶都路、实业路上的海螺灯,但是陶都路、实业路上的海螺灯并非全部由其销售。

3、2006年6月24日,江苏省公证处公证员芮剑魁与公证人员李才法会同燎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来到宜兴市陶都路和兴业路,对上述路上的路灯进行察看、拍照,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1页,拍摄照片15张,均与(2006)宁证内民字第4356号公证书相粘连。根据《现场工作记录》记载,陶都路上的路灯灯杆标牌上有“宜兴市宏力灯杆灯具有限公司”的字样,灯杆上均有编号,分别是“73”至“442”,每根灯杆上有一个蓝色的灯头,共有370个灯头。兴业路上的路灯灯杆标牌上有“宜兴市宏力灯杆灯具有限公司”的字样,灯杆上均有编号,分别是“1”至“97”,每根灯杆上有一个绿色的灯头,共有97个灯头。根据公证书所附的现场拍摄的照片,陶都路上安装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形为一端尖另一端呈椭圆,面盖上有四条与面盖轮廓相同的曲线,曲线之间向内凹进,整体外形呈近似海螺形状。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仅在于:被控侵权产品面盖上与面盖轮廓相同的曲线,比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多了一条。同时,陶都路、兴业路上安装的被控侵权产品,还包括外形为一端尖另一端呈椭圆,面盖上有三条与面盖轮廓相同的曲线,曲线之间向内凹进,整体外形呈近似海螺形状的灯具,经比对,上述灯具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外形特征上相同。

4、宏力公司陈述,其与江苏省丹阳顺达灯具厂(以下简称顺达厂)存在长期的业务关系。其提供的证据表明,2004年1月20日,宏力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向顺达厂汇款25万元。

篇三:灯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例(2091字)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杨家湾。

法定代表人黄玉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树生,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大学,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北站东路172号11-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碚区童家溪镇陡石村。

法定代表人李天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荣珲,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志合专利事务所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六村13栋2单元3楼1户。

委托代理人徐和平,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志合专利事务所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六村13栋2单元3楼1户。

上诉人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12月29日受理本案后,由审判员张勤、代理审判员李佳、代理审判员黑小兵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树生、张大学,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荣珲、徐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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