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侵权案例
2014年9月,陈某在路边行走,突然从高空坠下一酒瓶,正中前额。陈某负伤住院后,一直无法找到抛物人,该楼8家住户均不承认有过错,陈某一怒之下将该楼全部8家住户均告上法庭,要求所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案件审理中,被告李某提出当天全家均在外做客,家里没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一楼王某称其住在底楼,不可能从高空扔东西到陈某头上。
2000年5月11日凌晨,重庆市民郝某在重庆市某区学田湾正街的马路上和朋友李某聊天,而他们所处的位置,正在临街的仅一墙之隔而彼此相连的65号楼6号房与67号楼3号房的窗下。此时本应是夜深人静的时候,却偏偏从窗户里飞出一只硕大的玻璃烟灰缸,致使郝某头部受伤。郝某住院治疗112天,用去医药费8万多元。公安机关经过现场侦查,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但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2001年3月,郝某将位于出事居民楼第二层以上的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开发商,因为其不是房屋的使用人,不可能有从窗户里往外扔烟灰缸的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22户人家,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只要其不能举证排除自己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除了将郝某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从10万元降为3万元外,对郝某的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
看到山西一位律师写的文章,该文几乎照搬了王利明教授的观点,仍是力主确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而就在今年的4月18日,广州海珠区又发生一起不幸的高空抛物致人死亡事件,一个仅三个月大的女婴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不治身亡。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的伍艳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并提供咨询意见时称,如果死者家属和警方找不到肇事者,死者家属可以将事故发生地周边三栋楼的所有业主告上法庭索赔。但就在4月20日又传出消息称警方已经找到肇事者,竟是一个12岁的小男孩,其父母都是从内地到广东的打工者,明显缺乏经济赔偿能力,真相大白的结局对于死婴的父母来说,究竟是幸抑或是不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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