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cif 某港口即期 l/c 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 l/c 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 l/c 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私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我西北某市某出口公司与2006年向日本出口30吨草膏,合同规定,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支付,装运期为1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于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草膏全部焚烧。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时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及,只好要求日本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迟15天。此案中,卖方蒙受了较大的损失。请问,卖方在签约时关于贸易术语的选用方面,有无不当之处?你认为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应该以fca术语成交,风险划分是在货交承运人即可,卖方只要在本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而不必交货物运到天津并承担途中的风险,而fca术语货交承运人后一切风险均由买方处理,以fob术语成交一切风险还是必须由我方处理,还必须承担本地到天津的国内运费。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这种情况下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