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外观专利侵权案例(2)
2012年4月26日,本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法院主持进行调解。最后,原告与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由被告巫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补偿款7万元,原被告各方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再无其他纠纷。
承办结果:
本案以调解结案。由被告巫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补偿款7万元,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再无其他纠纷
资深律师点评:
公证作为一种有效地证据固定方式,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善加利用。
(2007)苏民三终字第0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宏力灯杆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港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吕国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一一,江苏无锡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中伟,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西南街道肖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邵运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晓宁,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戴喜艳,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宜兴市宏力灯杆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公司)因与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一一、许中伟,被上诉人燎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晓宁、戴喜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燎原公司一审诉称: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灯具公司)于2001年8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高压钠灯(海螺丝nbdd-40)”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2年3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1343627。9。其后于2002年4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上掀盖内藏式照明灯具开启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3年1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2208653。6。上述两个专利至今合法有效。最近其发现宏力公司未经同意,擅自生产、销售与其专利相同的产品,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宏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侵犯燎原公司专利权的行为,收缴、销毁侵权物品(模具、侵权产品);2、宏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3、宏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引起的相关费用。
宏力公司一审辩称:1、宏力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燎原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查明:
1、燎原灯具公司于2001年8月3日申请了名为“高压钠灯(海螺丝nbdd-40)”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2年3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1343627。9,至今有效。结合该专利主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可知,该外观设计专利为一端尖、另一端呈椭圆,面盖上有三条与面盖轮廓相同的曲线,曲线之间向内凹进,整体形状为近似海螺的造型。
燎原灯具公司还于2002年4月8日申请了名为“上掀盖内藏式照明灯具开启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1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2208653。6,至今有效。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上掀盖内藏式照明灯具开启机构,上盖与面框由铰链铰接,其特征在于面框在一端部横向分成前部和角部,角部绕转轴转动,铰链位于上盖与面框扣合的灯具内部,铰链中的固定铰链固定在面框内面,活动链铰座上端与上盖内面固定,下端连接面框角部,活动链铰座中部与固定铰链座活动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