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2)
如果将这笔业务的软硬件销售项目在合同上分别列示,在财务上分别核算,那么,m机械有限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
1200×17%=204(万元);
加上销售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和专用技术辅导费10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共30万元,m机械有限公司合计应缴纳销售环节的税款为234万元(204 30)。
而专有技术费和专用技术辅导费两项本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在这里却缴了增值税,两项合计应缴增值税额为:
1200×17% (500 100)/(1 17%)×17%=291.18(万元)。
通过以上操作,实际增加税收负担57.18万元(291.18-234)。
那么,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有没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从而降低甚至不缴营业税呢?回答是肯定的。
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两企业合作建房,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于是,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
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500万元,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应纳的营业税为:
500万元×5%=25万元。若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提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
仅此一项,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就少缴了25万元的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
甲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乙企业,合计转让收入100万元。2013年7月12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支付的预收款40万元。2013年10月18日,甲企业又收到乙企业支付的预收款20万元。2013年11月2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结算,甲企业开具销售*,共计价款100万元,但乙企业由于特殊情况尚有20万元尚未支付给甲企业。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请进行有关的纳税筹划。
甲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第一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第一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2013年7月12日;第二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3年10月18日。根据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凭据的当天,因此第三笔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3年11月21日。
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7月应纳营业税:40×5%=2万元
10月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11月应纳营业税:(100-40-20)×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