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3)

时间: 07-08 作者:陈智 栏目:案例

2013年11月甲乙双方结算后,尽管甲企业尚有20万元的款项未收到,但由于此项收入已经结清,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的凭证。因此,计税时并未将此20万元从甲方营业额中扣除。甲方不得不在尚未收到价款时,就先行缴纳2万元的营业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甲企业不应在尚未收到全部价款是就与乙企业进行结算。如等到2013年12月21日进行结算。

经过纳税筹划后,只有在乙企业2013年12月21日进行结算并支付20万元款项后,甲企业才发生纳税义务。即甲企业2013年11月发生的纳税负担是:

7月应纳营业税:40×5%=2万元

10月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比纳税筹划前节省营业税(100-40-20)×5%=2万元,也就说推迟了1个月的纳税时间,赢得了2万元1个月的资金时间价值,相对于一笔2万元的无息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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