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

时间: 07-08 作者:陈智 栏目:案例
篇一: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906字)

2004年5月,永成公司与昌达公司在一家中介机构的促合下达成了一个合作建房协议。协议约定: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金。同时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两企业约定,2000平方米的写字楼建成以后,双方均分。

2004年8月工程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为2000万元,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得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

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各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万元×5%=50万元。合计共缴纳100万元营业税。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100×(7%+3%)=10(万元)。以上合计应缴纳税费为110万元。

正当两个公司就有关事项商量妥当之后,准备派公司的财务人员去缴税的时候,有关人士提醒他们说,可以合理地规避一些税收,于是他们请来了税务专家。

税务专家开始从政策的角度为他们寻找节约流转税的方法和途径。

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昌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应采用投资入股的方式合作建房。永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免缴100万元的税款。

分包工程合同巧运筹甲单位发包一建筑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终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

在这个业务流程中,对于工程承包公司乙来说,不是作为建筑单位出现,而是以一个服务性公司的角色出现的,乙公司所提供的组织协调服务则应按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100万元×5%=5万元。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2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20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100万元-2000万元)×3%=3万元。通过以上策划,乙公司可少缴2万元的税款。

篇二: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785字)

m机械公司向n实业公司出售g型生产线一套,同时进行技术转让,合同总额为18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1200万元,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含17%增值税),专用技术辅导费为100万元(含17%增值税)。

因此,按照现行最新政策规定,m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 100)×5%=30(万元)

有人向m机械公司财务人员建议:n公司总共发生的1800万元支出款项,m公司可以接受,但对于m公司来说,对这1800万元分项订立合同意义不大。因此建议m公司销售部签订合同时,将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和专用技术辅导费10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去,其他服务同样提供给n公司。他认为通过如此筹划,企业可以免缴营业税30万元,实现节税30万元。

不缴纳30万元的营业税,就真的实现节税了吗(为了方便,这里不再分析与此相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从表面上看,以上筹划,将专有技术费和专用技术辅导费合计60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时,是少缴了营业税。但是,作为m机械有限公司而言,销售g型生产线应该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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