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管控责任书
时间: 03-27
作者:梁宸
栏目:信函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精神病患者危害社会,损坏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按照上级要求,镇村干部、患者的家庭成员及其近亲属都有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和控制的责任,为了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镇政府与相关责任人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村组干部要对本辖区内的精神病患者作好登记,根据类型建立个人档案。
二、精神病人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是监护精神病人的第一责任人,所在地的村组干部是监护精神病人的直接责任人,驻村干部要作好督办和协调工作,管段民警给予指导。
三、精神病人每天的去向及所作所为,相关责任人都应了如指掌,做到24小时不失控。
四、禁止精神病人从事高危活动以及到学校、机关、厂矿进行窜动。
五、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第一责任人应承提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看管督办不到位的,除批评教育外,所在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主管单位签字:
管区民警签字:
社区小组长签字:
第一责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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