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责任书
为了加强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依法、安全使用,杜绝枪弹丢失、被盗、被抢、损坏等案件和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以及《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签订如下安全管理责任状:
一、配备枪支弹药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防范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配备枪支弹药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应确定专职人员,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本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弹药交接、携带、保管和擦拭保养等执行情况,督促枪弹管理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四、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枪支以及使用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五、配枪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项安全保管设施。必须设立专门的枪支弹药保管库(室),落实“三铁一器”、“双人双锁”。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保证随时领用枪支。必须落实枪支与弹药分开存放制度。
六、对配备、使用枪支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已取得配枪资格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
七、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和枪弹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因上述工作未落实,发生涉枪涉弹事故、案件的,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盖章):
治安责任人(签字):
日期:
派出所(盖章):
所长(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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