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7)
4.二次二审时,秦皇岛市中院仍然按简易程序只派民一庭张洁和一名书记员开庭;2008年12月9日上诉,2009年2月27日开庭,开庭时我要求再次提交现场录像,张洁说一审若是提交,二审不允提交,我们要求增加诉讼请求,张洁不问被告是否同意,当即加以回绝。庭审过程中,我们当庭提问关于工程验收问题,被告回答已经由市县两级单位验收,于是我们要求增加被告,法庭未表态;问是否同意调解,我们表示不同意。直到9月份,因面临国庆维稳需要,在我们的誓死要求下,允诺9月底一定解决;9月25日,我在民一庭庭长张涛的要求下,写下了“如果所有判决款项能在9月30日前执行到位,我在10月1日至10月10 期间不得赴省进京上访”的承诺后,终于拿到了判决书,至此,此次二审已经历时长达9个多月;早已严重超期,其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院方就是拖延不办,显然是在恶意拖延不作为,对于被申请人所犯的主观明知的重大过错,就是避而不谈,对于另外的渎职责任方加以包庇,致使严重损害了我们的正当权益;两级法院如此恶意拖延枉法,不仅加重了对我们的伤害,更是浪费了国家宝贵的审判资源,是对共和国法律的莫大亵渎,是对共和国人民的犯罪!!!
第四,河北省高院,对于如此错案,仍然采取拖延不作为行为,没有开庭,审判人员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不予回答,无视一二审法院抛弃“本案属特殊民事侵权应适用民事过错推定原则”这一法律准则,对一二审法官的各种恶意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仍对被申请人各方主观明知的重大渎职过错进行包庇,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明察。
总结,在本案中,被告应属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应适用民事过错推定原则;而且被申请人各方都存在主观明知的重大违法渎职过错,而监护人不存在任何主观可预见的过失,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各方必然要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然而,河北省省、市、县三级法院均采取避重就轻的方式为被告开脱罪行,完全抛弃本案的特殊民事侵权这一法定的根本依据,丝毫不考虑被告各方的多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的主观明知的重大过错;为卢龙县国土局和秦皇岛市国土局开脱罪行,仅判勘查队和西吴庄村委会共担50%责任,显然,省、市、县各级法院均未能依法判案;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最高法院依法提审本案,对本案重新审理。
最后,我们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本案中受害人不仅仅是杜雪莹一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更是使杜雪莹父母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乃至所有亲人长期陷于悲痛之中,它摧毁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不仅击垮了我们的身体,更是使我们终身在痛苦中煎熬,我们所遭受的痛苦和损失不是多少金钱能衡量的,多少钱买不来我们的健康,买不来我们的幸福。因此赔偿我们多少钱对于我们来说都是微乎其微的,与我们的身心健康来比都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希望最高法结合本案发生的特殊侵权行为,和给原告家庭造成的无比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乃至长期遭受的司法不公,给予认真研究解决,匡扶正义,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07)卢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08)卢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秦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秦民一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冀民申字第2637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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