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6)
请求事项
一、撤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7月21日(2009)冀民申字第2637号民事裁定书。撤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秦民一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
二、判令被申请人各方连带赔偿申请人丧葬费,遗体冷藏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
误工费,抚养教育费,精神抚慰金,失业损失费,生活费,养老金等共计:100万元。
三、判令所有诉讼费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四、此案历经卢龙县法院两次,秦皇岛市中院两次,河北省高院一次,耗时3年多,
然而三级法院,不顾案件铁定的事实与证据,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抛弃本案属特殊民事侵权应适用民事过错推定原则这一法律准绳于不顾,无视被告方多项主观明知的重大过错,多次包庇被告人,千方百计避讳申请人的证据,枉法裁判;因此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此案,维护受害小学生及家属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申诉理由
一、申请人有新的证据
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
三、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隐瞒审请人重要证据,包庇被申请人,恶意拖延不作为,且有重大枉法情节。
四、河北省高院审理本案的两名代理审判员刘秋丽,卜庆武均是秦皇岛市中院法官,而且,代理审判员刘秋丽与原二审中院主审法官张洁是同组同科室办案人员应依法回避;在长达10个多月的过程中,高院未对本案开庭,没联系当事人一次,只说凭卷审;本人告的就是一二审法院枉法裁判,所有案卷均是对申诉人不公的材料,完全违背了申诉人要求重审的要求,根本上无法保证申诉人的权益。河北省高院凭原本判决错误的案卷来卷审一个要求重审的冤案显然是错误的,因此,其裁定必然是错误的。
五、因本案自一审开始对于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纳及损失的核定就是错误的,二审时原告要求增加诉诉请求,和增加被告都被秦皇岛市中院回避,未予讨论和支持,再审申请时河北省高院更是没有调查,没有开庭只凭原来的错误案卷来进行卷审;因此本案必须重新开庭审理,从源头开始改正错误,才可能使本案得到公正合理解决。
第一,关于新的证据:
1.关于新增申请人杜法剑的证据:申请人杜海国夫妻因独生女儿杜雪莹受害身亡,被
迫再次生育,否则老无所养(夫妻二人均下岗无业,没有收入),目前,我们夫妇已经再次生育儿子杜法剑(有出生证明和户口薄为证);因而产生一系列生育费、抚养费及误工费等损失。
2.关于新增被申请人的证据:在2009年2月27日二审开庭时,我们要求卢龙县基础工程勘查队当庭回答:关于《卢龙县燕河营镇李各庄等村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发包方河北省卢龙县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中心是否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是由谁在什么时候验收的?回答是“验收了,一年后验收的,而且市国土局也验收了。”因此我们认为河北省卢龙县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中心和河北省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是该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对该项目的施工验收具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正是因为他们的监管失职导致了本次死亡事故的发生,致使我们女儿遇害;因此要求增加他们为被上诉人,但是秦皇岛市中院对上诉人的合法要求加以回避,包庇了被申请人,此次要求再审增加两家单位为被申请人,与另外三家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二次一审(2008年10月30),开庭时,我们增加了诉讼请求,因当时我妻子吴艳平已经怀孕,因而引发糖尿病伴随重度酮症,正在秦皇岛市妇幼医院住院急救,长期以来的官司引发的失业,导致我们失去了收入,加上这次住院,我们经济十分困难,向法庭申请缓交增加部分的诉讼费;然而,面对此景,被告不但丝毫不关心吴艳平母子的安危,反而,冷嘲热讽,威逼法庭要求原告必须先交纳诉讼费,否则不同意开庭;是否收取诉讼费及减免缓交本是法院的权利,令人痛心的是我们没有看到“人民法院”对被告的无理要求加以驳斥,反而连审判长都威逼原告要当庭缴纳;不得已我交出了借来的准备给妻子看病的2000多元,才得以继续开庭;后来,妻子在秦皇岛妇幼医院检查时,医院多次要求住院治疗,我们都因没钱放弃了住院。草草开庭后,我们悲愤至极不同意调解。2008年11月27日,收到判决书;令人更加愤怒的是,法官张一,无视申请人(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薄这样铁定的证据,硬是将杜海国的身份判为“农民”,众所周知我国赔偿法是区别于被害人城乡身份的,显然法官如此判决是别有用心的恶意歪曲,妄图欺骗民众的枉法行为;且对于原一审仅部分支持的误工费全盘加以否定,对于我所提交的案发现场排险工地大坑的录像资料在判决中刻意回避,对原一审已经认定的事实加以恶意篡改;从而包庇被告的重大渎职过错。更荒唐的是竟然连案卷号都弄错了,后来再次裁定更改,种种情况表明法官根本上无视原告任何证据,一味的恶意欺压原告。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法院为何如此欺压一个惨遭不幸的被害家庭,处处储心积虑的为被告开脱罪行呢?究竟是什么邪魔让法律的天平倾向了罪恶呢?致使我内心的怒火激发,全部牙床肿烂,长时间牙痛不已,长时间失眠,情绪暴躁,不能自控,至今全部牙齿松动,牙根坏死,给我的身体造成了终身无法弥补的伤害;法院对于如此悲惨的案件,如此作为,我真的怀疑如今的法院是谁的法院?难道就是强权势力欺压百姓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