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时间: 11-27 作者:高佩茹 栏目:总结
篇一:民事再审申请范文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 电话,邮寄地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 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 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 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 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 判决第*项; 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 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 印) (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 年** 月** 日


篇二: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原有才,男,汉族,1953 年 10 月 7 日出生, 原告 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乡古城村,身份证编号:410823531007861。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 :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 二审上诉人) 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仓库区五号路喜上喜加工大楼。法定代理人王守礼,总经理。 第三人: 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解放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 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 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 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 深圳市 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日作出的( 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 2007 年 2 月 8 日作出的(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 2046 号, 深圳中院 ) 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 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 向贵院申请再审 事项如下 一、请求撤销深圳中院(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 204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 的诉讼请求; 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 963585 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 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 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 1995 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 品,至 1998 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 年 4 月 2 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 《对账确认书》 ,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 1, 424,906.64 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 823,100 元,有待提出 证据后进一步确认” 。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 2002 年 3 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 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 2002 年 12 月 25 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 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9 月 27 日制作了(2003)深 罗法民二初字第 280 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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