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被执行主体申请书
申请人:胡忠 住址:平朔生活区五区12楼101室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代县中小企业局
法定代表人:闫德光原
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存梅 请求事项:
请求变更 代县中小企业局 为被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0)朔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裁定由原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给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依法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请 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1、被申请人是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股东出资%,朔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4)朔城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2010年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原被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被申请人承包费七十五万元。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不承担承包前的一切债务。(附承包合同书)
3、原被申请人在2011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违规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煤炭经营资格证》被山西省有关部门吊销,所有公章被代县中小企业局收回,公司随及被解散终止经营,自2012年营业执照未年检。(附件2)
4、被申请人利用原被申请人营业场所(铁路专运线)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营运。鉴于上述理由证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又是开办单位,同时收取了承包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变更被执行主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1条之规定。(附件1)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之规定。
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 代县中小企业局 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并负连带偿付责任。
此致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忠 2014年8月21日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请求:
追加、变更执行主体主要理由及事实: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证据目录及清单
证 据
备注:该异议书、证据目录及清单、证据应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副本。
申请人之母高某因损害赔偿一案已经诉至贵院,案号为(2008)东西初字第1481号,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已经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做为原告高某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高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特申请将本案原告高某变更为周某。转载请著名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