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申请书
时间: 11-22
作者:朱鹏云
栏目:申请书
篇一:中止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立盛工艺品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 (2010) 穗中法民五终字第 1443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终审判决 结案,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鉴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财产 线索直至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为止, 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 极大的不便。此外,申请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次程序 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足够的资金向公司员工下发薪酬。 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考虑申请 人的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8 年 7 月 8 日制定的《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恳请依法核准为盼!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二 o 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篇二: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 年 3 月 15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55 年 5 月 24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58 年 9 月 9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84 年 8 月 22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女,1964 年 2 月 17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65 年 3 月 5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80 年 12 月 27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62 年 10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76 年 11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 x 号 法定代表人:xxx,部长。电话:xxxxxxx
第三人:xxxxxxxx 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xxxxxxxx 号。 法定代表人 xxx,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裁定中止“(2011)一中民终字第 xxxx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两审终审,本案现 已进入执行阶段。 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一中民终字第 xxxx 号”民 事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已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正在审查立案。 鉴于申请人利用承租房屋经营 xx 维持一家生计,同时该承租房也是申 请人一家生活居所,除此地外再无其它去处。如果强令执行,无疑致申请人 于绝路,恳请贵院以人道为先,慎重处理。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 定中止执行:......(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 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贵院亦应 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此致 北京市 xxx 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立盛工艺品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 (2010) 穗中法民五终字第 1443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终审判决 结案,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鉴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财产 线索直至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为止, 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 极大的不便。此外,申请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次程序 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足够的资金向公司员工下发薪酬。 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考虑申请 人的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8 年 7 月 8 日制定的《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恳请依法核准为盼!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二 o 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篇二: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 年 3 月 15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55 年 5 月 24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58 年 9 月 9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84 年 8 月 22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女,1964 年 2 月 17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65 年 3 月 5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80 年 12 月 27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62 年 10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76 年 11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 x 号 法定代表人:xxx,部长。电话:xxxxxxx
第三人:xxxxxxxx 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xxxxxxxx 号。 法定代表人 xxx,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裁定中止“(2011)一中民终字第 xxxx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两审终审,本案现 已进入执行阶段。 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一中民终字第 xxxx 号”民 事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已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正在审查立案。 鉴于申请人利用承租房屋经营 xx 维持一家生计,同时该承租房也是申 请人一家生活居所,除此地外再无其它去处。如果强令执行,无疑致申请人 于绝路,恳请贵院以人道为先,慎重处理。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 定中止执行:......(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 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贵院亦应 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此致 北京市 xxx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