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油应急计划(6)

时间: 03-06 作者:廖宝芬 栏目:工作计划

2.1.5 溢油应急合作

2.1.5.1 应急合作范围

长江南京段与其他区段之间的合作

2.1.5.2 合作前提

包括:

(1)在发生可能影响对方水域或岸线的溢油事故时互相通告。

(2)当发生重大溢油时,本辖区内没有足够的设备和能力在短时间内处理溢油

时,需请求邻近的辖区支援。

(3)当发生重大溢油事故时,溢油源失去控制,有可能导致双方岸线污染时,需相邻辖区的应急合作。

2.1.5.3 合作决策

由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溢油应急指挥总提出申请

2.1.5.4 合作注意事项

通过邻近辖区之间的应急合作可扩大相互间处理溢油的能力,但在请求合作时,还应考虑设备、人员到达灾区的时间、后勤保障及费用问题。

2.2 溢油应急防治队伍

2.2.1 溢油应急队伍的建设

为适应长江南京段水域溢油防治的需要,有必要建立一支专业和兼职相结合的溢油防治联合应急队伍。并纳入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反应体系,在应急反应时协调行动。应急队伍建立的原则是人员精干、设备优良、功能齐全、反应迅速、布局合理。

(1)应充分利用本区域现有的专业队伍。作为区域应急队伍的主要力量,对这些队伍应重点投入,配给专业设备,平时应给予其政策扶持,应急时无条件服从调配。同时重点加强这些队伍平时的培训和演习,提高他们的应急反应能力,尤其应加强参与溢油应急反应的联合行动能力,使其在清污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相互支援,提高清污效率,逐步建立起政令畅通、组织严密、反应迅速、效率显著的溢油应急反应队伍。

(2)加强辖区内各港口作业单位应急队伍的建设。将从事散装油类作业的码头作业人员组织起来,作为兼职的清污队伍,除承担自身的污染防治任务之外,也作为本辖区溢油应急力量的组成部分,服从本辖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本指挥部重点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统一培训,设备实行统一有偿使用。

(3)应急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性的人员培训,提高应急防治知识技术水平和应急防治能力,并在溢油事故处理和演习中不断加强各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各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

(4)在大规模的水域或岸线清除作业中,从具有溢油应急反应能力的其他部门如港务、航运公司、军队、环保、渔业、石油化工、公安消防、厂矿企业、科研院校等部门得到人力物力支援,动员全社会的清污力量。

2.2.2 溢油清污队伍管理

2.2.2.1 应急清污队伍应得到海事局的认可,平时应24小时加强值班,保持信息畅通,一旦接到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要能够迅速赶到事故现场。

2.2.2.2 提高清污人员的素质,定期进行演习和必要的技术培训,掌握清污设备的性能,熟练使用溢油围控、回收、清除设备。

2.2.2.3 保证清污设备的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2.3 溢油应急防治设备

2.3.1 溢油应急反应系统及设备库配备

2.3.1.1 溢油应急设备配置原则

溢油应急设备的配置规模应根据长江南京段船舶运输石油量、船舶的通行密度、历年突发性溢油事故发生的概率和今后可能发生溢油事故的预测,以及本地区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分布等情况,确定溢油应急队伍的规模和配备的设备种类、数量、和配置地点,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及时作出调整。

(一)小型设备采取分散配置(即要求各码头配置),集中调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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