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培训方案(4)

时间: 03-12 作者:邓丹 栏目:方案

6.1.2.2  培训师的聘任、考核资料和相关培训教材、教案等;

6.1.2.3  参训员工的考核资料、培训记录卡等。

7、培训设施管理

7.1  政工人事部经理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训设施采购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后批准。

7.2  培训资料(如培训教材)由政工人事部经理负责购买,培训设备由采购部人员按要求实施采购。

7.3  政工人事部经理在接收培训设施时,一定要对其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对培训设施的管理、维护负责。

7.4  所有培训设施必须按要求进行登记,注明接收时间、设施名称、规格及型号、数量等。政工人事部每半年对所有培训设施进行一次清点、检修与核对。

7.5  培训设施的借用由政工人事部负责。本公司其它部门如有需求可向政工人事部办理借用手续。

7.6  培训设施借用部门借用培训设施必须填写借用登记册,注明借用日期、预还日期、所借培训设施名称、借用部门、借用经手人等。

7.7  预计借用期限到期未还时政工人事部将及时催还。借用部门不得连环转借。否则,设施损坏,由第一借用人负责赔偿。由于责任人的疏忽等原因造成培训设施损坏、丢失由责任人照原价赔偿。

8、附则

8.1  本制度由政工人事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8.2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8.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类似制度终止执行。


篇二:驾驶员培训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查处取缔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查处取缔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开业的驾校和培训点,或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驾校超越许可范围擅自设立的培训点。

(二)查处取缔各种超越许可范围和脱离属地监管的跨市(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设立的招生派出机构、代理机构。

(三)查处采用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招揽学员、欺骗误导学员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查处取缔非法擅自挂靠的教练车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教练车,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新增的教练车。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11月15日至25日)。市交通、工商部门对本市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排查摸底,结合本市驾培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

(二)召开动员会(11月26日至30日)。召开全市有关单位参与的专项整治活动动员会,安排部署专项整治活动。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各市检查整治(12月1日至31日)。对本辖区专项整治的重点驾校、重点内容和重点路段,进行明查暗访、认真检查,不留“死角”,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查处取缔。

(四)检查验收总结(2012年1月1日至31日)。在做好各项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迎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市专项整治活动的检查指导,同时对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检查指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整治措施

整治期间,市交通局、工商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和专项检查,上路检查和上门检查,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各自的职责联合进行检查。检查将深入到驾校、教练场、培训点、招生点、报名点、代办点等源头部位。查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原件,教练车标识。交通稽查要积极配合交通运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到源头检查,并上路检查教练车,查看教练车是否贴有教练车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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