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理避税案例
位于某工业园区的甲企业,从事芡实加工业务,因经营效果不理想,一直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因亩均纳税达不到招商引资时的5万元/亩的要求,因 此政府要求对该企业进行置换。处在同一园区的乙企业生产经营红红火火,但是原有的厂区已不能满足其扩大规模的要求,于是在园区管委会有关领导的牵线下,甲企业、乙企业两家领导坐在一起达成了共识,即由乙企业一次性出资840万元,买断甲企业房屋及土地。
甲企业债权债务仍由甲企业负责,并确定了收购预案,乙 企业为此预交了350万元定金。眼看大功告成,就在甲、乙企业及园区管委会领导弹冠相庆的时候,一个意想不到的问题发生了,即签订协议时,双方没有考虑转让环节的税收,因为该环节需要交纳的税收有:1.营业税42万元;2.城建税2.10万元;3.教育费附加1.26万元;4.地方教育费附加0.84万 元;5.防洪保安基金0.84万元;6.契税16.80万元,总计税费负担63.84万元。上述款项谁也不想承担,眼看这事陷入了僵局,园区管委会的领导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到底该怎么办呢?该领导拜访了工商登记窗口的工作人员,窗口的工作人员略加思索,建议甲、乙企业两股东之间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解决问题,即甲企业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乙企业的股东,这样可以达到乙企业股东实际控制甲企业且能够节省一笔税费,少花收购成本。
就在大家感到峰回路转、欣喜万分的时候,又出现了一件令人烦恼的事情。原来,在股权转让时,甲、乙企业聘请某事务所审计,其注册税务师发现股权转让中无法克服的矛盾有二:其一是甲企业这几年经营一直不太正常,开开停停,除账面明确记载的债务外,还从外面私人老板手中融了一些资金,赊欠的一部分材料款也未予支付,而且这部分债务未在账面记载。而以甲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大量存在,都是抹不去的隐患。其二是甲企业原来 是简单的食品加工(芡实加工)企业,而乙企业是有严格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在股权转让时,既要变更股东又要变更经营范围,还要变更公司名称,而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后,已经是与原企业经营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企业,环保部门需要重新提供可研报告和环评报告。除了耽误时间外,还要聘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这两项报告,且预计需要支付费用12万元。面对甲企业还没有完全浮出水面的全部债务,乙企业认为收购甲企业有一定风险,搞不好收购未成功,反而惹来官司缠身!听了其事务所一席话,乙企业的老板倒吸一口凉气,庆幸自己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悔之晚矣!
就在大家一筹莫展的时候,其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了如下合理避税方案,即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甲企业注销,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合并后,甲 企业原股东张大明再将股权转给乙企业原股东李天一。这样做的好处有二:其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 (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这样,乙企业吸收 合并甲企业后就可以省掉债务缠身的担心。其二是,企业合并后,合并环节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契税及其他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