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案例(2)

时间: 07-24 作者:张英杰 栏目:案例
篇四:无权代理案例(188字)

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篇五:无权代理案例(431字)

2007年10月25日,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为王某,被保险人为王某之妻张某,受益人为双方之子王强。投保险种为长寿险,投保金额为10万元,投保人王某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承保。2008年7月,王某向保险公司投诉,称保险公司未经其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其妻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恢复王某为投保人。保险公司找张某了解情况,询问张某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所持有的王某的身份证及委托书时,张某未正面回答保险公司的提问,只讲此事是她与王某之间的私事,不希望保险公司介人。保险公司经核实查明,王某与张某正在办理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严重分歧。变更投保人的手续是在张某持有其本人及原投保人王某的身份证、委托书的情况下办理的。保险公司已签发了批单,但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未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另外,王某有两张有效的身份证。张某向保险公司出示的王某身份证是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委托书上的签字,经笔迹鉴定部门的鉴定,委托书上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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