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案例
2012年,张先生要购买婚房,在某房地产中介的介绍下认识石某。石某称其表姐兰女士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一套房屋亟待出售,面积为78.25平方米,售价290万元。
张先生在中介的陪同下看过房屋,表示愿意购买。2012年12月,石某表示表姐兰女士现因工作繁忙,不便前来,特委托自己全权代理办理该房产的相关出售事宜。石某当场提供了他和兰女士的身份证原件、兰女士的房产证原件、委托书原件。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员工的见证下,石某以兰女士的名义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290万元,买受人张先生在签订本合同时须支付定金10万元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买卖双方应于2013年1月11日前办理申请贷款手续,买受人张先生的贷款金额为177万元。
石某应房地产中介的要求签署了《产权人未到场声明》后,张先生便向石某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并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出售服务佣金78300元。
岂料合同签订后,石某以及兰女士迟迟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张先生无奈,将兰女士、石某以及房地产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房定金、中介费用并按照约定赔偿。
篇二:无权代理案例(373字)2014年01月,业主王先生(50周岁)为了置换较大房屋支付购房款,急于将自己所有的本市松江区某房屋出售。王先生遂于李小姐(28岁,实际为其母亲代为签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并从其母亲帐户内向王先生转付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期间王先生多次催促李小姐母亲通知李小姐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李小姐的母亲都不置可否。2014年04月,李小姐以该份协议非其本人签署为由,要求王先生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因王先生不同意而诉至人民法院。李小姐主张该份买卖协议系其母亲代为签署,并不代表其真实意图,要求人民法院判定该份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定金。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份买卖协议非李小姐本人签署,且李小姐已成年,其母亲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违约责任应由行为人李小姐的母亲承担,王先生仅有权向李小姐的母亲追偿。而王先生由于迟延支付购房款已经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篇三:无权代理案例(456字)出租车司机孙某夫妻共有一套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建造的60平方米的旧楼房(登记在他们夫妻二人的名下)。他们夫妻早就商量将该旧楼房卖掉,然后买一套新的宽敞一些的楼房。在今年3月初,孙某的妻子在外地出差的时候,一位买主张某找上门来,看了房屋后,孙某与张某很顺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房屋价格102000元,张某先交20000元房款,在5月10日之前交70000元,在交款的当日孙某将房屋交给张某占有使用,在5月底之前办完房屋一切过户手续,然后张某交清余款12000元。
但在今年4月20日张某通知孙某说,因为他得知该房屋是孙某夫妻二人共有的,合同只有孙某一人签字,是属于无权代理,他要撤消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孙某索要已交的20000元房款。而孙某不同意撤消合同,孙某的妻子认为卖房是他们夫妻早就商量好的,并且也明确向张某表示她追认该合同有效。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某返还20000元预付房款。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的上述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