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案例

时间: 07-14 作者:黄英德 栏目:案例
篇一:交通肇事赔偿案例(406字)

案例一:2012年4月5日,彭某在修建自己房屋时,由于建筑所用材料钢丝需要拉直,于是让正在帮自己运送墙砖的罗某开车帮忙将钢丝拉直,但罗某并未同意。随后彭某的舅子徐某因认识罗某,也上前劝说罗某,罗某碍于情面遂同意。于是徐某与彭某将钢丝的一端绑在公路边的树上,另一端绑在车上,待绑定后,罗某驾驶小卡车拉直钢丝的过程中,钢丝弹起将在旁边的彭某打伤在地,后彭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抢救治疗无效,于4月6日死亡。后来基于赔偿问题各方并未达成一致,导致死者彭某的家属将罗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二:2011年9月20日,凌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程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的前部发生事故,致凌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凌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凌某治疗用去11453.59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程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凌某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凌某的诉讼请求。

篇二:交通肇事赔偿案例(559字)

【案例一】2012年7月27日,宰某驾驶自有的厢式货车在某仓库旁停车等待装货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宰某自行进入车下修理车辆。修理中,因线路短路,车辆突然发动,将宰某碾压致死。因宰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宰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1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二】2012年7月31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倒前方钱某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钱某受伤,两车受损。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钱某起诉请求判决张某赔偿其医药费30890.83元,伙食补助费340元。法院判决张某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钱某 10000元医药费,超出部分由二人按责分担。

【案例三】2012年12月16 日,胡某驾驶的轿车与同向直行的由王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右前部相撞,致货车所载的乳胶桶倾倒,乳胶洒泼在公路上。胡某和王某从道路边取土覆盖乳胶沾染的路面后撤离现场。次日凌晨,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泼洒乳胶的地点时跌倒受伤。张某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公路管理站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其医疗费等计20107.41元。法院认为公路管理站在本案中具有过错,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篇三:交通肇事赔偿案例(398字)

案例一:2005年8月12日23时30分,陆泰恒驾驶号牌为粤e.ks374号(经查实为套用他人车牌)二轮摩托车由盐步城区往河西方向行驶,至河西大道如渔餐馆前向左超越前方车辆时行驶到对向车道,遇由被告苏绍山驾驶的由河西往盐步城区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尾承原告余白英及杨某),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陆泰恒、苏绍山、余白英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陆泰恒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苏绍山承担次要责任,余白英等乘车人无责任。

案例二:2013年4月11日,施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马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马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与施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某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医疗费11884.14元和车辆损失2800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马某医疗费 11884.14元,驳回其对财产损失28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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