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诚信缺失的案例(2)
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卞某、郭某、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东晟公司货款1625704元;太华镇政府、宜兴市外经委承担连带责任,无锡宜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其接受的国资局核准的原会计事务所风险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8月,哈尔滨市“东方莫斯科小区”开始销售,2009年7月,在20多栋楼已建到12层左右时,哈尔滨市规划局等部门突然叫停此项目,2000余购房户因此“被套牢”。
2009年11月7日,哈尔滨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表态“东方莫斯科小区”2010年复工,保证购房群众利益不受侵害。事后哈尔滨市相关部门领导多次在接待购房群众代表时表态,“不涨价,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2009年11月9日,哈尔滨市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要求购房群众重新登记。当时有1900多户购房者进行了登记。2010年3月,哈尔滨市政府宣布,原开发商违法,由哈尔滨市政府下属的哈尔滨市好民居房地产开发公司接手此项目。2010年3月8日,哈尔滨市信访办领导和房地局领导在接待购房群众代表时明确表示:“除三类人(利用特权购房、超低价购房和在2009年11月政府登记后购房的)外,大部分以2300—2600元每平方米的群众都可以按最初从第一个开发商手中买的价格购房。”2010年9月27日哈尔滨市信访局领导在接待购房群众代表时称,“理解购房群众,当时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非常混乱,据政府相关部门统计,当时有160多家开发商手续不齐。”
2011年8月,在“东方莫斯科小区”基本完工的情况下,哈尔滨市政府却突然对购房群众代表称房子要涨价,大家要补钱。
2011年9月13日至16日,哈尔滨市维护开发建设市场良好秩序办公室电话通知购房群众领取《关于原东方莫斯科商住小区项目购房群众的公开答复意见》。该《意见》中称,购房群众是“非法购房”,政府为了照顾群众,按所谓“成本价”3200—3300元签订新购房合同,多不退少就补。而具体“成本价”则正由好民居房地产开发公司测算当中。
2011年10月14日开始,购房群众陆续收到好民居公司寄送的没有盖章的通知,要求必须于2011年10月27日以前按其公布的“成本价”3233.28元与其签订购房合同,逾期不办理,房号不予保留。
2011年10月18日开始,购房群众又都接到自己户口所在社区的电话,称市政府通知, “东方莫斯科小区”购房群众必须立即去与好民居公司签订购房合同。
2011年10月24日开始,购房群众又都反复接到以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名义发的短信,称3233.28元的价格不会变动,逾期未交钱办理合同签订手续的,房源不予保留。
2011年10月19日,130名购房群众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根据公开资料整理的“东方莫斯科小区”成本应为2313.37元,提出由哈尔滨市政府和购房群众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和独立性的机构出具的成本价为最终价格。国家信访局对此极为重视,要求黑龙江省信访局严肃处理此事,重新核算价格。2011年10月27日,黑龙江省信访局在接待询问结果的购房群众代表时称,国家信访局管不到他们,价格不会变动。
在举国构建诚信体系的今天,首当其冲该是政府诚信。而在经历了从“楼停停”到“楼涨涨”华丽转身的近2000户购房群众感觉到的却是“政府耍流氓,谁敢不投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