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案例

时间: 07-09 作者:李霖皓 栏目:案例
篇一:合理避税案例(362字)

江中药业的此次收购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直接受让土地;或者受让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成立的公司的全部股权。而最终,江中药业选择了后者,并分三步走,即:

一、江中集团先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南昌江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江中集团将湾里的生产用地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置入南昌江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手续;三、江中药业与江中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南昌江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至此,江中药业成功购得该片土地。

为何江中药业要选择一个如此复杂繁琐的方式,而不是直接收购呢?

海通证券(行情 股吧)的一名房地产分析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因为这样可以避开高昂的税费!

土地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费用一般较高。而股权转让不然,虽然步骤繁琐,但其后只需缴纳不高的营业税等。

篇二:合理避税案例(352字)

某私营企业主利用自己的房屋开办公司,并向公司收取租金。收取租金对私营企业主来讲,个人要缴纳房产税,财产租赁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表面上个人税收增加,实质上由于企业支付租金是要计入经营成本的,所以,企业的所得将减少,企业负担的税金也相应下降,企业年营业利润可以不分红,从而减少私营业主红利收入应负担的税金。

此外,企业租用房屋,还要负担一定的房屋维修保养费用。这些,不仅可以保证房屋的完好,而且企业又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用。如果维修保养费用不是由企业承担而是由出租人承担的话,出租人可以将维修费用在租金收入税前列支,可以相应减少纳税额。当决定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时,还应该在申请执照时区别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可用全部居室作为营业场所,建议应分别一半作营业场所,一半作居室进行申请。这样在缴纳房产税时的付出量最少。

篇三:合理避税案例(357字)

从去年4月我搬入新房子以后,我便将以前住的、鲁巷的那套三层楼的私房出租了出去,出租收入减去应纳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200元,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840元,出租期为8个月,房屋需要维修,维修费大约500元,维修时间约为一周。为了能够很好地避税,我便在“维修“上打起了主意,将维修时间调整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维修,这样的话,在第2至第7个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200-800=3400元,那么,每月应纳税则为3400*20%=680元,到第8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200-200=4000元,当月应纳所得税4000*20%=800元,实际纳税金额是840+680*6+800=5720元。如果在房屋出租期满以后维修,应纳税则是840*8=6720元。由此可以看出改变方式后,可以节税1000元。

篇四:合理避税案例(269字)

中外合资永昌电子塑料公司,主要生产儿童玩具车,除产品包装用品外,其余材料如电子原器件、小马达等材料均为进口,产品97%外销,进口材料和产品外销均由香港金门玩具公司负责,生产的儿童玩具车平均单位成本20.49元,平均售价15.94元,单位成本高出售价4.55元,1997年永昌公司开业投产以来年年亏损,而企业规模却年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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