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诚信缺失的案例
古人云,“人无信不立”。人民政府诚实守信,既是一种负责的执政理念,更是各级政府的为政之首,执政之基 然而目前有些地方政府诚信缺失现象严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诚信意识淡薄,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等,招商引资的时候承诺得很好,但这些承诺经常不能如约兑现,或根本不兑现。没去投资前,有的地方政府许以种种优惠政策,说得天花乱坠。等投资之后,又出尔反尔,不兑现承诺,极大损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目前山东潍坊的一家企业将沾化县的政府诚信缺失推到了风口浪尖上,2004年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在沾化县政府的招商热情下来沾化投资,巨额投资给沾化县人民打造前所未有的基础产业设施,弥补沾化县富民强县巨额资金不足等困难。该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大力投资建设,投资3.6亿元建设了防潮大堤,但自大坝圈成之后,在该公司举全力开发之际,沾化县政府却未按合同约定给予支持,并首先违约,制造并放纵第三人侵权及严重政府不作为等事件,以上多重原因使得该公司项目开发建设举步为艰,严重阻碍了项目进展,和沾化县政府的关系也随之不尽如意。沾化县政府为了达到将该公司开发成果及利益归为已有的目的,于2012年以该公司投资不到位为由将龙威公司告上法庭,不但要求该公司解除合同,还要求该公司赔偿沾化县政府1亿的经济损失,事实上是龙威公司按约定实际投入了大量资金,按沾化县政府的要求开发建设了防潮大堤,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下一步的开发及投资应当得到合同约定的开发面积为前提,沾化县政府就合同履行不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就算智力有障的人也可看出,该企业为沾化修建了大坝,造福了沾化人民,但自身利益不能保障,反而赔偿沾化县政府是何道理?该赔偿的倒底是是企业还是沾化县政府一目了。然而在沾化县政府的操弄下,该官司一审判决却以企业败诉,判决结果不但直接导致了政府的诚信缺失,也映射出司法的非独立性,缺失公正,司法严重受到政府权力的干预,判决结果真乃千古奇闻。
1999年1月,东晟公司与位于宜兴市的锦茂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由东晟公司向锦茂公司供应煤炭,货款于1999年12月31日前付清,宜兴某国贸公司为付款担保单位。协议签署后,东晟公司按照约定供应煤炭,但直至2000年5月份,货款共计160余万元分文未予支付。无奈之下,东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锦茂公司应该归还东晟公司货款162570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国贸公司依约承担连带责任。但锦茂公司在设立时,其开办单位宜兴市太华镇政府未投入注册资金,并允许其在虚假评估基础上进行改制,因此,锦茂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改制行为不生效。改制后的新股东卞某、郭某、韩某应该以家庭共有财产对经营锦茂公司期间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太华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而国贸公司在成立时,其开办单位宜兴外经委也未投入注册资金,故应认定其也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国贸公司的担保责任应该由宜兴外经委承担。
对其进行虚假验资的会计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审计事务所虽为太华镇政府开办锦茂公司出具虚假验资证明,但因锦茂公司此后由政府内设职能部门重新进行资产评估(验资),故其对锦茂公司此后产生的债务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