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经营责任书

时间: 04-09 作者:李爽 栏目:信函

甲方:团风县工商局淋山河分局

乙方:

为进一步农资经营户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红盾护农”行动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农资市场现状,现与农资经营单位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农资经营单位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农资经营文件精神,坚持依法开展经营,并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

二、农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两帐两票、一书一卡”及商品查验制度,即: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销售信誉卡、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查验商品质量。

三、农资经营单位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及国家明令禁用的商品,因农资假冒伪劣问题给农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全部责任,同时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资经营单位对农资商品进行宣传时,应但真实,不得作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农户。

五、农资经单位应必须建立不合格商品报告制度,农资经营单位在查验和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农资商品,应主动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从源头上防止农资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农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农资经营单位对检验等途径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应主动停止销售并立即下柜,对已经销售的有安全隐患的商品要主动召回,彻底消除隐患。

七、农资经营单位对农户提出的退货、更换、补足农资商品数量要求的,农资经营单位应无条件履行。

八、农资经营单位和农户在购销活动中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执行,但双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资商品是“红盾护农”的关键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农户是否增收,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农资经营单位应本着对农户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的三负责服务意识,必须做到以上几条。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以份。

甲方:团风县工商局淋山河分局

乙方:

二00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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