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方案
各相关科室:
新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合《实施细则》实施,全面加强我市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自5月4日至13日期间组织对各类公共场所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现制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1、全市各类窗口单位。包括火车站候车室、长途汽车站候车室、轮渡候船室、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等。
2、各类经营性公共场所。包括商场超市、书店、宾馆、饭店、酒吧、茶座、咖啡馆、公共浴室、美容美发店、体育馆、游泳馆、图书馆、音乐厅等。
3、学校内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学校内设体育馆、游泳馆、图书馆、音乐厅、餐厅等。
4、医疗机构内公共场所。包括候诊室、图书馆(室)、超市、餐厅、理发店等。
二、检查内容
(一)持证经营情况。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方能上岗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建档情况。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中应包含内容: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9、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三)公共场所卫生状况。
1、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的、采光照明、噪声等是否合格;
2、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可以反复使用的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一次性用品用具禁止重复使用;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4、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四)公共场所禁烟情况。要求各类经营性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候诊室(区)和学校内设的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并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并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检查要求
1、相关责任科室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对市管各类经营性公共场所、窗口单位及医疗机构和学校内的各类公共场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严格按照检查内容监督检查。
2、依照《实施细则》严格执法。对所有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应根据检查情况认真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及时整改,同时对存在问题单位及时组织复查,查看整改效果。
3、对专项检查加大新闻宣传力度。组织媒体对执法活动进行跟踪采访报道,相关科室根据执法检查情况及时形成文字信息,由业务管理科汇总形成新闻通稿提供给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二〇XX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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