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共卫生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20XX〕50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政发〔20XX〕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目的
政府通过购买和补贴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促进和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切实提供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充实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使农民享有更好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
现阶段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内容包括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共三大类12个项目(具体见附件1)。
三、组织实施
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办法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层层分解任务,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村卫生室(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为主承担。通过积极建立农村社区责任医生制度,大力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扎实做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按各自职能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四、经费保障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每服务人口每年15元以上的标准,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对山区、海岛和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给予补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提供的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不得冲抵县级财政已有的农村卫生事业投入。其中对村卫生室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不低于每人每年3元。
五、考核评估
建立市、县、乡三级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纳入市对县(市)、区卫生工作考核内容,市卫生、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体系》(见附件2)每年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核拨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县(市)、区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每年对乡镇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量化拨付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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