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确保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R22;20XXR23;35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R22;20XXR23;83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卫生强省为目标,以“四个化”(服务网络化、责任网格化、管理一体化、信息现代化)和“五个转变”(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模式转变、知识结构转变、运行机制转变和投入机制转变)为基础,通过政府购买和补贴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确保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公益性质,使居民享有更好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卫生安全保障。
二、工作内容
现阶段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共12个项目,其服务内容、目标见附件1。
三、组织实施
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办法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分解落实任务。
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开展工作,鼓励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竞争,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行社区责任医生制度,扎实做好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于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度,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要利用中医药的优势,在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深入社区,承担辖区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四、经费保障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设立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按不同经济类别地区给予补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政府设立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贴,不得冲抵县(市、区)财政已有的对城市社区公共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五、考核评价
建立省、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善等作为考核评价指标设置的主要依据。省级卫生、财政等部门将根据《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重要依据,考核为每年1次。各县(市、区)要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每半年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各地要建立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报表制度(见附件3),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半年报送工作报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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