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设施施工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乙方承接。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标志标牌制作与安装,信号灯安装,道路热熔标线、震荡标线的施划等交通设施(包工包料)等。以上施工内容质量按国家相关标准施工,及甲方和交管部门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标牌采用铝板,反光膜采用3M.钻石级(I级),道路边线线宽15cm,斑马线宽40cm。
第二条工程量及工程造价
一、工程造价:本工程合同价为元(大写:元整),
如工程量发生变更,据实结算其依据:
1.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2008]214号《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2008]216号《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人工费按鄂建文[2011]80号《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3.施工当期《武汉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4.工程量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图计算,包含所有图示路口工程量:
第三条工程期限
工程期限: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天内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如果因甲方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工期顺延。
第四条竣工验收及维修
一、工程竣工后,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由甲方在一周时间内组织验收。
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为工程保修期。在此期间因质量问题由乙方无条件进行修复。
第五条工程款支付
工程施工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70%,甲方指定的审计机构的结算审计报告确定的价格为准,支付审计结算总价的90%,余10%保质金一年后付清。
第六条双方主要责任和相互协作事项
一、甲方:
1、负责按合同办理计量手续;
2、负责施工范围内的一切社会安全和地方干扰协调工作。
二、乙方:
1、按合同要求和已确认的施工图要求,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
2、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程实施期间,乙方应按湖北省武汉市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做好管理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如发生安全及其他工程事故,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3、结算原则:
施工方送审结算,审减额超出5%,审计费由施工方承担。
第七条附则
一、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合同全部条款完全执行后自行废止。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武汉仲裁部门提交仲裁申请书。
四、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执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〇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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