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租赁合同
甲方:北京雪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校车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就乙方租用甲方校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为方便学生上下学、特向甲方租用校车一辆。租期为: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
第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客车,并办理了车辆的保险,(含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承运人员责任险)。甲方将向乙方提供车辆行驶所需的所有有效证件。
第三条校车司机由甲方负责聘用并承担一切费用。甲方聘用的司机必须具备十年以上驾驶客车的驾龄,同时符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驾驶员的其他规定。司机代表甲方是校车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甲方司机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校车通行安全的规定,按照乙方制定的时间、路线及站点安全行驶及停车,不得随意停车或改变行车路线和时间,确保乘客的乘车安全。
第五条甲方必须保证校车安全、正点运行,不得楼站、漏接。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高。如遇交通堵塞、天气变化造成晚点运行,必须及时与乙方沟通,通知家长。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运行,由甲方想办法解决接送学生问题,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元。如因甲方原因,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能正常接送学生,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乙方使用客车一辆,目前核定载客人数为人。新车到位后按核定人数载客。校车只供应乙方在本小区的签约学生乘坐,严禁随车家长以外的其他人员乘车。
第七条租车费用每人每月按元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行驶天数计算。开学前一周内乙方支付给甲方一个季度的校车租用费,剩余费用在下个季度第一周内支付。逾期交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三缴纳滞纳金。逾期超过三天的学生不得再继续乘坐本校车。
第八条乙方如遇及假日或特殊情况需要停驶校车时,要提前三个小时通知司机和甲方,否则造成车辆空缺,乙方要支付校车空驶费50元。
第九条车辆运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运行期间发生乘车学生受伤事故等情况时,甲乙双方应在第一时间转移救护学生,然后按交通事故判处意见承担责任;保险承担的部分由甲方办理理赔;保险不承担部分由责任方佩服。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需要共同遵守,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都需赔偿另一方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若遇,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咎于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后调解未果的,可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北京雪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签订时间:201年月
乙方:
住所:
电话:
签订时间:201年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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