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时间: 06-27 作者:胡娟 栏目:工作计划
篇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1068字)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措施,是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

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管理原则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2、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4、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5、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6、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等。

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它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2、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3、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它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不低于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篇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252字)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和国土资源部有关通知规定,按照统筹保发展、保资源、保民生、落实差别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20xx年江苏省土地利用计划,经省政府同意,下达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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