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期权计划(32)
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任职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任职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依照证监
会《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试行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激励对
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
3、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
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或者不行使股票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
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
3、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4、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全部被取消:
(1)严重失职、渎职;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
损失;
(4)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雇;
(5)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激励对象因成为有关法律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