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期权计划(20)

时间: 05-08 作者:樊海伟 栏目:工作计划

对于依照本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如未经过激励对象的同意,当修改或暂停本计划时,不能改变或削弱他们已有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计划的终止

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之日起满7年后,本计划自动终止。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前终止本计划。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提前终止本计划,公司将不再根据本计划授出任何股票期权。除非另有规定,在本计划终止前授予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并仍可按本计划的规定行权。

在计划有效期内,公司若发生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则本计划即时终止,公司不得再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期权,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即时作废。

第十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内本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报告期内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股票期权和行权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八)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将在以下情况发生两个交易日内作出信息披露:

(一)本计划发生修改时;

(二)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立等情况,期权期权计划发生变化时。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计划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期权计划三:某公司为海外私募所准备的期权计划(5688字)

1. 目的

某公司xxxx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旨在通过向对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成功及成长负责的关键雇员、董事及咨询人提供适当激励及奖励达到吸引、雇佣和激励的目的,使他们参与到公司的成长中,从而最终促进公司的利益。计划授予股票奖励及购买公司股票的期权。根据计划授予的期权包括非法定股票期权(nqsos)和激励股票期权(isos),以满足1986年《国内收入法》(以下简称“收入法”)第422款及其修正。

2. 定义

a. “奖励”指根据计划授予的期权或股票奖励

b. “奖励协议”指公司与参与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或其它文件,该协议或文件证明参与人所获奖励并设定奖励有关的条件、限制、期限

c. “董事会”指公司的董事会

d. “理由”指(i)参与人严重故意、持续不履行其对公司的责任(非因个人生理或心里疾病不能履行);(ii)参与人故意不当处置,导致公司利益严重损害;(iii)参与人犯重罪;(iv)参与人对公司犯罪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v)参与人履行责任重大疏忽。理由的决定权归董事会。

e. “委员会”指董事会的委员会

f. “咨询人”指作为顾问实际为公司或其子公司善意服务的人员(非员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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