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期权计划(19)

时间: 05-08 作者:樊海伟 栏目:工作计划

(四)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解聘时(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行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五)激励对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自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之日起;

(六)激励对象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七)激励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自其具有该情形之日起;

(八)激励对象将所获授的股票期权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自其前述行为实际发生之日或签署相关书面文件之日起(以在先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返还给公司。

第三十五条 若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发生变更,原则上所有已授出的股票期权的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能加速行权。但若因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导致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发生变化,则应对股票期权进行调整,以保证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不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再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即时作废: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章 本计划的管理、修订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计划的实施和管理,董事会是股票期权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需的全部事宜;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生效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需的全部事宜;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本计划中规定的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增发等情形发生时,对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本计划规定的离职、退休、死亡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生效或未生效、已行权或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

董事会可以视情形授权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处理股票期权的部分有关事宜,但应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说明,并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计划的修订

董事会在遵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本计划进行修订,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本计划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上海证交所的要求有所差异,或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上海证交所的要求有所修改,则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上海证交所的要求为准。如果法律、法规、协议或上海证交所的要求对本计划的某些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交所的批准,则董事会对本计划的修改必须得到该等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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