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期权计划(18)

时间: 05-08 作者:樊海伟 栏目:工作计划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生效条件审查确认;

(三)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及生效条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后,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

(四)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激励对象应将行权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五)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取消行权,情节严重的,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行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四)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生效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保证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

(三)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行权,并遵守本计划规定的相关义务;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参与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四章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一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不做变更:

(一)激励对象职务变更,但仍属于本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时;

(二)激励对象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激励对象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三)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正常退休时。

第三十二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已生效的股票期权在6个月内行权,未生效的股票期权即时作废:

(一)激励对象并非由于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而被公司辞退时;

(二)激励对象并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激励对象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三十三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时作废:

(一)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参与本计划的人员时;

(二)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不再属于本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时;

(三)激励对象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或因劳动合同到期,与公司主动不续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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