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期权计划(14)

时间: 05-08 作者:樊海伟 栏目:工作计划

(3)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二)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应在本计划通过股东大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董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

(三)股票期权授予日应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第十五条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12元,即下列两者之较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即12.84元;

(二)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即14.12元。

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行权价格将参照本计划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章股票期权授予和生效条件

第十六条 股票期权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

(一)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即xxxx年),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08年的年增长率不低于20%;

(3)销售收入较xxxx年的年增长率不低于30%。

(二)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授予任何股票期权;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该激励对象授予任何股票期权。

第十七条 股票期权生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方可按照生效安排进行生效:

(一)股票期权生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xxxx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3)销售收入较xxxx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

(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即xxxx-xxxx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二)本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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