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期权计划(11)

时间: 05-08 作者:樊海伟 栏目:工作计划

生效 指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安排的情况下,股票期权可生效。已生效的股票期权可按规定在行权有效期内行权。

生效日 指股票期权生效的日期。

行权 指激励对象依据本计划以行权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失效日 指股票期权失效的日期。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日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7年之日。

行权限制期 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生效日止的期间,在行权限制期内,激励对象不能行权。

行权有效期 指股票期权生效日起至失效日止的期限,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可以按相关规定行权。

生效时间安排 指满足生效条件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进行生效的时间表。

生效条件 指本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一定条件方可按照股票期权生效安排生效的条件。

股票 指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证监会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股票期权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一)提升股东价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深化公司薪酬制度改革,形成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才的积极性;

(三)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确保公司长期发展。

第四条 制定本计划的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第五条 激励对象确定依据

激励对象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

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激励对象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人员;

(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非经中国证监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与本计划;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本计划;

(四)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考核结果应在合格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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