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复议申请书(2)

时间: 04-07 作者:范泽斌 栏目:演讲稿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住所:宁波市某区/市/县**路**号 邮政编码: *****

行政复议请求: 撤销**工商分局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我送达了**号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我于****年**月至**年**月从事无照经营,我认为该处罚决定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1.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2.该处罚决定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所述,我认为我没有从事违法经营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 。

此致

宁波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1.申请书副本 1 份

2.申请人张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 ** 份

5.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及委托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张三(签名)

** 年 ** 月 * 日

工商行政复议申请书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1674字)

申请人:刘强 男 36 汉族 电话:15205213344

住址:江苏徐州*****号 邮编:221011

被申请人: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徐州工商局) 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居苏生

复议请求:

1、请求责令徐州工商局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违法经营行为;

2、请求责令徐州工商局对群众实名举报依法出具规范性的书面告知书。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1.3.15日拨打央视315晚会热线010-12315向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举报徐州联通公司长年违法经营及限制消费行为,次日被申请人12315的工作人员给申请人来电了解情况,并要求申请人递交书面材料,被申请人于2011.3.31日给申请人以反馈的形式书面回复申请人的实名举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书面“反馈”函及该行为存在诸多行政不作为及推诿行为:

1、反馈第一条内容,明显的对申请人举报主体认识不清且存在故意认识不清包庇偏袒被举报人违法经营,属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于315当晚拨打010-12315热线实名举报时第一次向接线员强调,申请人举报的是徐州联通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而绝非是具体某个号码或多个号码的侵权投诉或某个具体消费者被侵权或被举报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不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次日被申请人12315段姓工作人员来电了解情况时,申请人又第二次强调,之后申请人给被申请人12315去电了解进展时又曾第三次强调,之后又多次的强调。对被举报人的答辩被申请人也听之任之,不具体实地了解和调查申请人举报的事实真相(而真相绝非反馈一里描述的那样)。对申请人递交的证据更是不提或总是找更加有力不作为的理由,证据“法制网关于‘中国联通强制提供服务被罚15万元’的报道”中描述的武汉工商局对湖北联通的查处与申请人举报情形、性质完全一样,可被申请人却告知不属于查处范围(下面3中再做说明)。难道武汉工商局才是行政乱作为、乱处罚吗?被申请人故意混淆和转移视线,对申请人举报的主体故意认识不清,强势强词夺理以达到欺上骗下,偏袒被举报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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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