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维安,男,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下沙高教园区bb大学宿舍,系bb大学的辅导员。
被申请人:aa大学。地址:xxxx,联系方式:xxxx案由:因对aa大学学位委员会2009年7月15日第52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处理决定不服,特申请复议。
申请事项: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李维安硕士学位告知书》;
2、恢复申请人的aa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
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1、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的《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一文于2006年12月发表于《现代中国》,在2009年3月20日,申请人接到人文学院办公室赵老师打来的电话,说王云举报申请人发表的论文《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抄袭了王云的论文《21世纪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发表于《未来世界》2005年第6期),这距离申请人的行为发生终了之日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所以aa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关于撤销李维安硕士学位告知书》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aa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校学位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通过复议,可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在这次行政处罚中,被申请人没有通过复议就决定撤销申请人的学位,这是不合法的。
3、①2006年9月5日申请人将自己写作的《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发送给李文华副教授,备注中写到:“李老师:这是我第一次写论文,可能存在很多错误,请您批评指正。”当时,申请人将邮件系统设置为为“自动保存到发件箱”。
②2006年12月,《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一文发表于《现代中国》(2006年第6期),署名为“李文华,李维安”。但是发表的《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与申请人通过邮件于同年9月5日提交给李文华的论文“《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有很大区别。由公证处证明可以发现,申请人当时刚刚入学,对论文学术规范等并不知情,论文修改工作由其导师张文华完成,因此增加的部分系张文华副教授自行添加,与申请人无关。
③2009年3月25日,李文华给申请人打来电话,说学校正在调查这件事,申请人问:“没事吧?”李文华说:“你是毕业了,可我还在学校工作,谁知道学校会怎么做呢。年轻人要勇于承担责任啊!”因此申请人于2009年4月2日所作的《情况说明书》,是碍于其导师张文华的情面所作,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达。
④被抄袭人王云发现申请人发表的论文《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与其论文《21世纪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确实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一样的,后查明相同部分在2006年9月5日申请人提交给李文华的邮件的附件论文中并不存在。2009年4月1日,王云作出说明,明确表示希望aa大学不要追究申请人责任,给其一次改过机会。
因此aa大学关于撤销申请人的学位证书的决定是不合理的,所以不应追究申请人责任。
此致
xx市教育局
申请人:李维安(盖章)
2009年12月28日
申请人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