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7)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申诉人:
附:1、再审申请书。
2、一、二审判决书
3、王书平身份证复印件,河南同泽置业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明。
4、主要证据
①2009年8月、9月保证书各一份;
②2006年11月20日协议书一份,2007年8月18日协议书一份及三张收据;
③录音、录像;
④汇款单。
5、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委托书,高建涛律师15981835351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董事长
住所:海口市保税区
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王康庭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47年12月16日出生,住海口市南沙路,联系电话:。
申请人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工资及其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王某于2006年7月1日起到申请人处从事冲压工工作,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为750元/月。申请人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王某于同年9月5日发生工伤事件,经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
本案经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了琼劳仲裁字[2007]第227号仲裁裁决书。王某不服该裁决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了(2007)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申请人向王某支付护理费4333.3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099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5477.2元、工资5426及经济补偿金1356元,共计45691.51元。二、向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11万元。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了(2008)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二、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三、变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海南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向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为64875.07元,共计174875.07元;四、驳回上诉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上诉人海南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现申请人不服上述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为:
一、关于王某提出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判令支持是错误的,依法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