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执行申请书(2)

时间: 04-02 作者:周琳钰 栏目: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

赵某与李某之间因离婚纠纷一案,业经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 ) 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每月支付儿子赵某某抚养费600元(自 年 月起至赵某某独立生活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法定代理人: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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