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证书申请书

时间: 04-01 作者:王丽倩 栏目:申请书
执行证书申请书一:公证执行证书申请书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被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申请事项

一、申请办理(xxxx)郑绿证经字第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二、申请执行标的:1、本金22万元;2、利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四自2010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3、罚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五自2010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事实与理由

xxx年5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xx(身份证号:xxx)协商借款事宜。5月18日xx向被申请人出借人民币柒万元整。5月19日申请人与xx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出资15万元和xx前一日出借给被申请人的7万元共22万元,以申请人的名义出借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收回全部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应将其中的7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归还xx。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借期三个月(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合同业经贵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被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借据》。然而,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至今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其行为已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

申请人:

年月日

执行证书申请书二:出具执行证书申请书(836字)

申请执行人:苗长青,男,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泰华府10号楼2单元602室,身份证号:152701195609273618。

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男,一九六三年十月十五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二十六街坊2-3-306号,身份证号:152701196310150335,田迎春,女,一九六四年二月六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52701196402060388.

事实与现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田迎春于2011年8月2日在鄂尔多斯公证处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

1、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贷款期限为一年,月利息2%,按月结息;

3、还款方式为现金;

4、抵押物: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东街26号街坊2号楼3单元306室房屋产权证编号【蒙房权证鄂字】109031002341号。

5、上述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鄂证经字第3860号。

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在2011年8月3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8月3日取得抵押登记证明。申请执行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于2011年8月3日向肖润成、田迎春发放该笔借款。

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田迎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未支付利息伍万陆仟元整,违约金照法律规定计算,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田迎春从2011年10月3日至2012年12月12日连续逾期14个月。从2012年12月12日起至清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申请执行人已于2012年8月3日通知被申请执行人上述合同项下借款到期,要求10日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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