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女,汉族,20xx年8月2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岗路,身份证号码:429004194x。
被申请人航天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法定代表人鲍。
增加请求事项
一、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xx年9月9日因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而解除。
二、 被申请人支付克扣申请人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9日的工资300元。
三、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聘请律师的费用人民币3000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劳动纠纷已经劳动仲裁部门受理,案号为深福劳人仲案[20xx]20xx号。申请人与20xx年9月9日因被申请人无故克扣工资而被迫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也无故克扣了申请人9月份工资300元。同时申请人聘请律师代理劳动仲裁而支付律师费3000元,依法可要求被申请人方承担。故申请人增加上述仲裁请求。
此致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陈金清,男,汉族,20xx年7月28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县东埔乡梯吴村西亭17-2号,现住本市高新六路绿港花园5号楼5单元2楼1号。
被申请人: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公司 住所:西安市电子一路西段18号 法定代表人:段先念,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委已于20xx年9月29日作出(20xx)西仲字第2524号受理通知书受理,现增加如下仲裁请求,请依法合并审理: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履行产权登记义务违约金:20xx年9月30日至提请仲裁日为39377.7元,提请仲裁日次日起至裁决确定日的违约金数额请仲裁庭依法确定。
2.因前项请求而增加的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14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条文。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开发的位于西安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内j区第25幢4单元4层4403号房子出卖给申请人,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40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须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日,申请人即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首付款48374元,并通过中国银行按揭支付150000元。20xx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房屋,但截至申请人提请仲裁时,被申请人虽经多次请求仍不履行办理产权登记之义务。
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已明显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就此种情形约定违约金,也未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第十八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第三项之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提请仲裁日之违约金39377.7元[(7.29%*84+7.47%*270+7.2%*23+6.93%*21+6.66%*28+5.58%*26+5.31%*281)*(1+50%)*198374/360]。由于裁决日尚不确定,提请仲裁日后之违约金数额处于变动状态,该部分违约金以及有关仲裁费用,请仲裁庭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或向申请人支付,以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