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刘俊玲,女,20xx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同仁医院退休工人,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南巷口村。
委托代理人:郑吉文,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南芦草园35号房屋使用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xx年4月至20xx年7月间租住房屋费用945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20xx年8月起至实际交付房屋日至,每月支付原告租住房屋费用1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危险房屋使用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协议要求,原告于20xx年3月1日,将本案诉争房屋腾空后交与被告。20xx年11月28日,因被告拒不履行协议所确定义务,原告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20xx年3月,被告起诉原告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贵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因贵院一审确认协议无效,原告提起上诉。20xx年12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民终字第18125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民终字第18125号民事判决,原告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但为减少原告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特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7月日
申请人:
杨正大,男,20xx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三元乡南北村13组2号。
杨正大诉方琦峰、吴丽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案号为(20xx)温瑞民初字第2753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267546.12元,被告方琦峰已经垫付75964.62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191581.5元;
2、其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方琦峰、被告吴丽嫚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0月26日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 诉 的案号为 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267546.12元,被告 已经垫付75964.62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19158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