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法院执行申请书(2)

时间: 03-11 作者:毛彦苏 栏目:申请书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特向贵院提出申请。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20xx年7月6日


指定法院执行申请书三:变更执行法院申请书(524字)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桥西巷**号。联系电话:

执行法院名称: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编号或执行依据的文号:(20xx)韶武法民执字**号。执行案件立案的时间:20xx年3月11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事实及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相邻权纠纷一案历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定案。生效判决内容为:******应向******支付修复受损墙体费用500元;******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排污管改建在靠着自家墙体,并改变油烟排放方向;******应支付诉讼费用500元给******,此款限******在支付修复受损墙体费用时一并迳付给******。20xx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仍未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致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相关判决书及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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