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方案(9)
时间: 04-09
作者:陈文样
栏目:方案
(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和产品名称;
(四)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以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五)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六)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询价失败的,应当在询价结果公示中说明询价失败的具体原因。
第五十三条 询价结果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五十四条 询价结果公示期间,供应商对询价结果有异议或者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执行机构反映。
第八节 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五条 询价结果公示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将询价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六条 采购人收到询价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确定报价最低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七条 采购人因客观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第五十八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成交候选供应商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四)其他不应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形。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成交候选供应商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放弃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与其报价差额比例超过15%的,采购人应当不予确定成交供应商,并重新组织采购。
第五十九条 出现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节 成交结果
第六十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采购执行机构,由采购执行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数量;
(二)成交供应商名单;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成交结果公告期不限。
第六十一条 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公告规定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采购执行机构代为收取。
第四章 质疑与投诉
第六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询价文件、询价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进行质疑和投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质疑答复。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