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习计划(2)
时间: 03-11
作者:汤文琼
栏目:工作计划
四、实习单位
实习单位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司等单位的法务部门。
五、实习纪律
(一)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保守国家机密。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学生实习的制度和纪律。严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做违法乱纪的行为,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二)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管理,服从指导老师指导,虚心向业务部门的同志学习。按时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认真参加实习总结、考核和交流。遵守实习单位的上班作息时间制度,不得擅自脱离实习岗位或者提前结束实习。
(三)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在5天以内的由所在小组负责人、单位指导教师和年级辅导员批准和备案,5天以上需报年级辅导员和学院批准和备案,七天以上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和备案,未按程序请假者以旷课论处。病、事假累计超过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不假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者,按旷课论处,旷课累计超过3天,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新进行实习。
(四)不准占用实习时间进行与实习内容无关的活动。
(五)对违反实习纪律或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实习小组组长、指导教师要及时进行教育,令其改正;对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必须立即停止其实习, 并报学校予以处理。
(六)要特别注意在实习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七)实习期间不得未经实习单位同意在网上或其它通讯工具上发布实习单位有关信息。
六、实习成绩考评
(一)实习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总结(报告)和单位鉴定(必须加盖实习单位公章),方可参加考核。
1.学生每天应撰写实习日志。
2.学生应定期向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上交实习简报。
3.实习结束时,学生应填写实习鉴定表,向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提交实习总结,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并盖实习单位公章后挂号寄回或密封后由学生带回年级辅导员汇总。
(二)专业实习考核成绩由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意见、学生实习材料等进行综合评定。对于分两个阶段实习又不在同一个单位实习的学生,其两个阶段的实习鉴定表分别填写和评定成绩,该生最终实习成绩为两个阶段成绩的综合。经学院最终核定后的成绩即为有效的专业实习成绩。该成绩由年级辅导员统计造册报学院教学秘书,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阅后由教学秘书报学校教务处认可。
1.对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表现、工作作风、组织纪律、业务能力、实习报告等五个方面综合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
2.成绩评定标准
优秀:实习态度端正,组织纪律性强,无缺勤和违纪;工作积极主动、刻苦、勤奋,按照大纲很好地完成了实习内容;实际操作能力强,理论联系实际好;实习报告全面系统规范。
良好:实习态度端正,组织纪律性强,无违纪现象;工作积极主动,较好地完成了大纲要求的实习内容;有一定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实习报告全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