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申请书(2)

时间: 11-22 作者:朱鹏云 栏目:申请书
申请人:
二 0 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篇三:

申请人:皱伟琼 被申请人:李金艳 请求事项: 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中止“(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 1078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一审终审,本案 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鉴于申请人目前生活困难,经济紧张,4 位老人体弱多病,需申 请人赡养, 还有未成年儿女也需申请人抚养, 申请人本人也没有工作, 更无经济来源,每个月只能靠借贷过日。所以申请人目前根本无法执 行(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 1078 号”民事判决 现情势紧急,如果不中止执行,势必会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 严重影响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和谐。在此情况下,特此建议贵院执行局 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 慎重处理, 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第 234 条第一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8 年 7 月 8 日制定的《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102 条规定,被执行 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 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皱伟琼 二 o 一 o 年十二月 5 日 


篇四:

秭归县人民法院:
我叫熊翠兰,因唐永泽诉我财产分割一案已由宜昌中院审理终结,现在执行过程中。我对终审判决不服:

一、该案现已申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判决是错误的:
1、民庭不能判决唐永泽拥有移民补偿金的权利,因为该判决已超出了民庭审判的范畴,它属行政部门或行政庭所决定、判决的范畴;
2、该判决使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之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与唐永泽分居近20年, 秭归县茅坪镇建平路61号的住房理应归我所管、归我所有,同时也是我与儿子、媳妇、孙子的共同财产;

二、从1984年至2008年止,唐永泽隐匿的工资(退休金)及利息约20多万元,这属于我与唐永泽在婚期间的共同财产。我正在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唐永泽分给我的财产10多万元。
为了该案的执行正确,公平公正,不含冤情,我特申请秭归县人民法院等案情水落石出,暂缓、中止执行。
望批准为盼!
致,
归县人民法院。
金鑫代笔已上交法院等批准)
申请人:


篇五:

申请人:兰x法,男, 1961年3月8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xx11栋401室。
被申请人:兰x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xx99号。
请求事项:
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1、申请人经营该100亩土地合法有效。因为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于2005年9月24日受兰x辉委托经营其向龙海市xxx村民委员会承包的100亩土地,约定期限是10年。即,申请人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15年9月24日。
2、兰x辉申请将其承包的100亩退还村委会的申请报告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为兰x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到庭作证该申请报告系其所呈请,所以该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因此,在申请人合法有效的经营期限内,xxx村委会将该100亩土地重新发包给兰x勇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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