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申请书(2)
时间: 11-22
作者:童莉鸿
栏目:申请书
2011 年 12 月 9 日
篇四: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铁北监狱服刑人员 铁北监狱服刑人员 家庭经济情况如下: 家庭经济情况如下:
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
(村民) , 的家庭成员系我辖区居民 村民)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如出具虚假证明, (如出具虚假证明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如出具虚假证明,愿承担法律责 ( 任)
经手人(签字) : 经手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村(居)委会 街道办事处 社区 (公 年 章) 月 日
篇五:
申请人: 何浩洪,男,汉族,1956年1月19日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塔脚村民委员会九村50号
委托代理人:王振国,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桂南 ,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塔脚村民委员会十一村34号
请求事项:请求暂缓执行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和清新县人民法院(2009)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事 由:申请人何浩洪与被申请人陈桂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2009)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并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因涉案的38000元借款(本案执行款),是另案租金的支付款,现就上述租金问题,申请人正在进行诉讼,存在案件胜诉后行使抵消权的问题,为了使申请人免遭巨大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
此致
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
篇四: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铁北监狱服刑人员 铁北监狱服刑人员 家庭经济情况如下: 家庭经济情况如下:
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
(村民) , 的家庭成员系我辖区居民 村民)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如出具虚假证明, (如出具虚假证明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如出具虚假证明,愿承担法律责 ( 任)
经手人(签字) : 经手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村(居)委会 街道办事处 社区 (公 年 章) 月 日
篇五:
申请人: 何浩洪,男,汉族,1956年1月19日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塔脚村民委员会九村50号
委托代理人:王振国,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桂南 ,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和镇塔脚村民委员会十一村34号
请求事项:请求暂缓执行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和清新县人民法院(2009)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事 由:申请人何浩洪与被申请人陈桂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2009)清新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并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因涉案的38000元借款(本案执行款),是另案租金的支付款,现就上述租金问题,申请人正在进行诉讼,存在案件胜诉后行使抵消权的问题,为了使申请人免遭巨大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
此致
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